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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地沟油事件续

来源:昆明刑事律师 网址:http://kmxs.viplaw.cn/ 时间:2016-12-20 16: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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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瑞问题油案件到底涉不涉及地沟油?

几被告人有没有罪?

有没有生产有毒有害食品?

昨日庭审进行到辩论阶段,控辩双方你来我往、唇枪舌战,整个庭审充满了“火药味”。

杨林公司、余照全等多名被告人均认为自己无罪,其余被告人认为指控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能成立,充其量可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定罪量刑。最后陈述时,丰瑞公司董事长赵建国说:“我们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违规的原料,但确实不是地沟油,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经过5天的庭审,这起“云南最大地沟油案”终于告一段落,曲靖中院宣布休庭,改日宣判。

焦点

原料是不是“地沟油”?

公诉人表示,根据“两高一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的通知》,地沟油不仅仅是指餐厨垃圾、泔水油、下水道里的油,地沟油犯罪包括,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地沟油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

“在加工过程中,动植物油经污染后,发生氧化、分解等一系列化学反应,产生致癌物质丙二醛等。”公诉人说,被告两公司及赵建国等15人明知是地沟油,还非法产销,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

对此,赵建国的辩护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曾粤兴说,关于“地沟油”的概念,最权威的规定是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它讲的地沟油是指用餐厨废弃物提炼的所谓食用油,也就是大众俗称的泔水油和反复使用后的废弃油两类非食品原料。而公诉人指控的依据是“两高一部”的那份《通知》。通知在国务院的规定之外,搞出了第三类“地沟油”,即把“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列为“地沟油”。

“整个庭审中,公诉人反复说通知、复函、会议纪要等都是司法解释,对此说法,我感到吃惊!”曾粤兴说,“最高司法机关的领导多次重申,这些东西不是司法解释,不能在判决书中引用,我不知道为什么公诉人会有如此错误认识。”

对于公诉人称两高一部、卫生部、省内公检法三家都有“查处地沟油案无需检验,可以直接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的规定,可作为办案依据,曾粤兴当庭连呼悲哀:“全国人大常委会花了整整九年才修订了新的《刑事诉讼法》,这部新法在证据立法上体现了定案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合法证据的精神,不是靠推测、推定的立法精神。”

被告人是否明知是“地沟油”?

公诉人认为,几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非常大,在利益驱使下明知故犯,而且被查处后竟然靠行贿这种肮脏的权钱交易,又将几千吨地沟油全部用于生产。此外,吴庆伟等人还将油脂回灌油桶、更改合同、转移原料等企图掩盖犯罪事实,“主观恶性非常大”。

对此,吴庆伟的辩护人、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表示,公诉人错误地把“明知原料商不具备食用油生产销售资质”等同于“原料商销售的一定是有毒有害的地沟油”,甚至混同于“丰瑞公司及其主管人员明知购入的原料即是地沟油”。而此案15名被告,没有任何一个丰瑞公司职员认为购买、使用的是地沟油,没有一个供货商认为自己卖的是地沟油,而且此案书证显示,多名供货商曾向丰瑞公司出具了绝对不是、不含地沟油的承诺。

李春光还说,2011年国务院才正式确定行政管理意义上的地沟油一词,2012年最高法院等机关才出了一份不太正式的通知来描述地沟油,但是此案的指控长达十年,“如果我们都还认同法不溯及既往这样最基本的刑事理念,那么这些文件的效力如何约束2011年前的行为?”

生产有毒有害食品还是不合格产品?

公诉人称,本案中7名被告作为丰瑞公司相关人员,明知生产原料不合格,依然用其炼制食用猪油销售,构成非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另8人明知丰瑞公司用他们的油加工食用油,仍将用各种肉、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加工成地沟油卖给他们,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

公诉人认为,诸被告人犯罪的时间长、数额大、主观恶性大,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而致人死亡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应该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两个公司,丰瑞公司应该对“3.2万吨地沟油”承担责任,杨林公司应当为成立2010年5月后的1万多吨地沟油承担责任。

对此,多名辩护人认为,赵建国等被告人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充其量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从案发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召回的食用猪油与调和油是有毒有害的食品,10多年来也没有发现食用吉象猪油后出现发病或相关投诉。

此外辩护人说,本案可用来定性的证据是漏洞百出的情况说明,而这份说明并不是鉴定结论,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这份材料也仅仅能够表明毛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完全没有提及任何有毒有害字样。”其他证据主要就是各供货商的口供和部分雇工的证人证言,没有任何法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且没有任何实物物证支撑。

是否造成危害结果?

“虽然尚未发现有人吃了吉象猪油出现病症,但犯罪后果既包括致人死伤,还包括其他后果。”公诉人表示,此案让广大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丧失了起码的安全感,整个社会传得沸沸扬扬,这就是损害后果。“一个号称西南地区最大的油脂企业,一个省龙头企业、明星企业,却从事着最肮脏的交易。”公诉人说,吉象猪油几乎家喻户晓,直到案发才下架被召回。他们犯罪时间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

对此,辩护人表示,至今也没有看到有哪一家医院、哪一家行政管理部门报道说有谁吃了丰瑞公司的动物油脂而生了什么病。换言之,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丰瑞公司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的行为造成或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

另一名辩护人则表示,11年,吉象猪油的食品检验全部合格,涉及卫生、食药监督、工商、公安、城管、商务、农业、质检、环保等各个部门。“11年中,涉及到四五个省市、几十多个部门都没有监管?那是不是说这些部门都在渎职?”

镜头

公诉人称自己也是“吉象”猪油受害人

“不知道在座的各位有没有吃过吉象牌猪油,本公诉人吃过,很多亲戚红白喜事,用的都是吉象牌猪油。”昨日,公诉人在庭上表示,自己也是吉象猪油的受害者。一名辩护人立刻向法庭申请:此案是刑事案子的审理,控辩双方都应该使用法言法语,所有陈述都应该有相应依据,不应该把个人的感受带入辩论,希望法庭予以提醒。

片刻后,公诉人继续说,接触此案,从询问到庭审,每每看到图片,环境乌烟瘴气、让人作呕,难怪连丰瑞公司自己的工人都不吃。又有辩护人提出:既然这位公诉人是本案的受害者,是否应该回避。

公诉人庭上作法制教育 辩护人离席抗议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最后一部分为“本案留给我们的思考”。此时审判长打断她:这部分如果与案情无关的就不要说了。公诉人称这是作为法庭教育的部分,希望说明。法庭准许后,公诉人继续宣读:“我们说要改善人民生活、人民福祉,两会期间代表提得最多的是民生问题……”她还讲了一个“国际笑话”:一个美国人和一个中国人遇到毒蛇,蛇咬了美国人,美国人死了,咬了中国人,蛇死了。

这时多名辩护人举手示意并打断公诉人:“庭审上应当就事实和证据发表意见,而不是以煽情的方式发表自己的感受。”法官表示:请保持肃静!公诉人的发言有利于法制宣传,公诉人说的就是法言法语。此时,有几名辩护人无奈地举手示意后,离席。

法官当庭教育一辩护人看卷宗不认真

昨日,有辩护人也受到法官的“教育”。该辩护人称本案中的司法会计鉴定没有征求丰瑞公司的意见。法官质问:“你看了卷宗没有?”辩护人答:“看了!”问:“到底看了没有?”顿了一顿,法官缓缓说:“如果你看卷宗认真,就应该看见鉴定材料中有丰瑞公司的公章,怎么还说没征求意见?”辩护人无话可说。

延伸

中国每年进出口大量地沟油?

昨日,一名被告人强调,自己提供的鱼油是由越南进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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