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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的判决。

  经再审查明,2008年8月22日下午,原审被告人吕x喜在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人行道,趁被害人不备,从其上衣口袋内抢走55元现金,并将被告人推倒在地后逃离。

  法庭另查明,原审根据法律规定表述的被告人自报姓名(田星)和出生地等身份情况有误。另经司法鉴定,吕x喜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吕x喜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吕x喜抢劫犯罪数额较小,并已当场退还被害人,暴力手段一般,未造成人身伤害结果。且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吕x喜犯罪时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原判决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原审被告人吕x喜的身份和刑事责任能力情况有误,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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