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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完工半个多月,农民工未领到工资,集体催讨却遭打。近日,浙江平阳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劳资纠纷所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被害人吴军秋获赔90多万元,吴先友获赔2万元。中铁十局职工黄启华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陈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2008年5月1日,中铁十局三公司浙江平阳段雅山岭隧道水沟电缆槽施工工程全部完成。工头李某与该公司雅山岭隧道项目部约好5月4日前结算工资,然而一直没拿到钱。2008年5月19日16时许,这些没拿到工资的农民工把该项目部经理高某(另案处理)约到他们住的雅山岭隧道工地来。高某来时带着会计,会计把工资表造好,让大家签字按印,然而到了17时多,9名农民工仍没拿到钱,会计却转身走了,经理高某也想跟着走。

  吴军秋、吴先友等三人见状,马上跟出来堵住车不让走。高某打电话给黄启华,说自己被一群农民工围住,让黄纠集些人,带上家伙过来。于是黄启华纠集了十余人头戴安全帽并携带直径10毫米、长一米的钢筋条,包乘二辆车与高某汇合。

  当晚7时许,在鳌江镇河东山铁路工地上,黄启华、陈勇带人围殴吴军秋、吴先友等人。吴军秋、吴先友两人被陈勇等人用钢筋打倒在地。吴军秋脑部受伤,左颞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重伤,成为植物人;吴先友右下肢损伤造成局部软组织挫伤伴右髌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中铁十局代被告人黄启华赔偿吴先友经济损失2万元。

  2008年10月27日,在法院调解下,黄启华亲属与吴军秋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支付赔偿款914300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启华、陈勇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黄启华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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