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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现场

    盗窃团伙非法获利486万元 鹰潭“11·5”特大盗铜案一审宣判,3主犯被判无期

  4月30日,鹰潭市中院一审宣判了震惊全市的“11·5”盗铜案。12人团伙盗窃铜材料非法获利486万余元,为贵溪冶炼厂自1985年建厂以来最大一起盗铜案。

  事实上,在当地“靠铜吃铜”的观念驱使下,盗铜案件屡屡发生,一度非常猖獗,不仅造成大量铜矿资源的流失,而且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如何防范和打击涉铜犯罪,是铜企和当地有关部门不可回避的现实。对此,有检察官建议修改刑法,对盗窃稀贵金属且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处死刑。同时,把铜列入稀贵金属目录。

内外勾结实施盗铜计划

  鹰潭贵溪,中国铜业巨头——江铜集团所在地,在鹰潭经济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尤其近年来,随着江铜的不断壮大和铜价飞涨,铜几乎成为当地财富的代名词。

  现年35岁、绰号“平头”的无业男子乐仙文心动了。2007年8月,乐仙文找到张志洋,两人一拍即合。

  他们找到曾在冶炼厂当过临时工的沈智勤,让沈提供几张进厂票证(发货单和验斤单),准备以购买尾矿和煤灰名义乔装进厂。沈智勤还通过自己的关系,找到了负责厂区开铲车的司机夏先保、夏文龙。

  与此同时,乐仙文和张志洋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积极拉拢工厂职工吴江山和工厂保安李弋群。吴江山告诉乐仙文,冶炼厂一般在吃中饭时防范较松;李弋群表示装好货后把车牌告诉他,出厂门后他再把假的出厂票证悄悄抽走销毁。

  为确保万无一失,乐仙文和张志洋先后2次雇请“后八轮”(一种大货车)进厂拉煤灰,暗中观察堆放黑铜泥和锢皮(俗称冰铜)的渣库,摸清进出厂区的流程和路线。

  7次盗铜310吨贱卖获利486万元

  2007年11月25日,乐仙文、张志洋联系犯罪嫌疑人胡长良,以拉尾矿为名驾驶“后八轮”进入冶炼厂。胡长良将车开到堆放黑铜泥的渣库。由夏先保驾驶铲车将黑铜泥装上“后八轮”,并用尾矿盖住黑铜泥。然后持伪造的出厂票证,在李弋群的掩护下顺利驾出冶炼厂。

  次日,乐仙文等人将黑铜泥运至上饶某公司进行销售,获利30余万元。

  20天后,乐仙文、张志洋再次作案,以拉煤灰为名轻松盗得45.48吨黑铜泥,非法获利31.7万元。

  此后,乐、张两人觉得分钱人多,有意撇开一些人,同时调整分赃比例。考虑到沈智勤起到关键作用,比例提高至40%,并负责支付冶炼厂内部人员好处费。余下60%,乐、张各占30%。

  自2007年11月至2008年11月,该盗窃团伙以拉尾矿和煤灰为名,先后7次盗取黑铜泥和冰铜310吨,随后将这些铜材转移运往外地贱卖,非法获利486万余元。

3主犯一审被判无期

  据介绍,乐仙文等人在将铜材料变现远赴澳门豪赌挥霍之时,鹰潭警方已接到报警并成立专案组,并于2009年6月破获了这起震惊全市的特大盗窃铜材案件。

  100万、200万、300万,486万……不断刷新的涉案金额,“成就”了贵溪冶炼厂自1985年建厂以来最大一起盗铜案。2010年4月,鹰潭市检察院公诉人在法庭上发表公诉词表示,较之一些鸡鸣狗盗、翻墙入室的普通盗窃案,这起案件的主犯作案手段狡猾诡秘,无疑挑战了人们的思维极限。

  在量刑上,盗窃公私财物金额5万元就属“数额巨大”,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而乐某等人盗窃获利达486万元,几乎是量刑标准的100倍。按照盗窃罪的最高刑罚,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2010年4月30日,经鹰潭市检察院提起公诉,鹰潭市中院作出一审宣判:乐仙文、张志洋、沈智勤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全部财产;夏先保犯盗窃罪获刑13年,并处罚金5万元;胡长良犯盗窃罪获刑8年,并处罚金5万元;夏文龙犯盗窃罪获刑6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其他涉案人员也分别获刑。

  盗铜案频发铜材流失严重

  据介绍,作为重要金属,铜被广泛地应用于电气、轻工、机械制造、建筑工业、国防工业等领域,此外,黑铜泥还是提取金、铂、银族金属等的重要原料。

  近十几年来,江铜集团、贵溪冶炼厂的聚集效应不断显现,涉铜企业逐年增多,加之铜材价格飞涨,仅黑铜泥就达到每吨3万元。铜物料和铜产品越来越多,精矿、铜废料、铜成品、半成品、铜块、铜锭、铜片、铜环、铜带、铜棒、铜丝线和铜制品等都进入犯罪分子的视线,导致涉铜案件频发。

  来自贵溪市检察院一份调研报告显示:仅2006至2008年,贵溪市检察院就批捕涉铜犯罪案件77件,涉案人员109人,涉案金额高达8000余万元。2008年,贵溪冶炼厂进口的铜精矿在皖赣铁路沿线被盗1697节车皮,累计达707567公斤。

  频频发生的盗铜案件给受害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铜材流失严重,贵溪市检察院长期关注涉铜案的肖检察官说,当地涉铜案件呈现5大特点:犯罪人员身份复杂;犯罪手段多样;作案环节、场所和对象多;盗窃犯罪占主导地位;团伙犯罪突出。

□检察官支招

  创新机制实施信息化打击战术

  “在鹰潭,‘靠厂吃厂’、‘靠铜吃铜’的观念根深蒂固,这是涉铜犯罪多发的历史根源,许多涉案成员往往靠此‘发家致富’、称霸一方。”肖检察官表示,要根治涉铜案件屡打不止的现象,首先要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定期在涉案企业和周边地区召开涉铜犯罪的公审公判大会,以案释法,警示教育广大群众,威慑涉铜犯罪。此外,政府应重视培训企业周边村民的致富技能,帮助、引导其勤劳致富。

  肖检察官说,铜作为鹰潭的支柱产业,可以考虑建立打击涉铜犯罪的领导机构,由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企业内保等部门参与。同时,推进“周俊军工作法”,实施信息化打击战术,对涉铜案件快捕快诉,快审快判,不给犯罪分子以喘息之机。

  另外,面对铜企内部人员作案,包括企业职工、管理人员和企业内保人员等案件占到所有盗铜案件的11.68%的现实,加大成本投入,加强企业内保和防范措施十分必要,如强化物防和技防,形成防范网络,堵塞防范漏洞。在物防方面可改造围墙结构、增加防盗铁丝网等,在技防方面可建立监控系统、出入指纹识别系统等,并可引进犬防技术。

□检方建议

  修改刑法从重判罚涉铜案

  铜虽然是重要的有色金属,但并非稀贵金属。贵溪市检察院一份调研报告中,就建议修改刑法,对盗窃稀贵金属且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处死刑。同时,把铜列入稀贵金属目录。

  根据我国法律,对于盗窃罪在有4个量刑幅度:“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肖检察官表示,在新《刑法》修改前,贵溪有5人因盗铜被判处死刑。修改后的《刑法》对一般盗窃罪取消了极刑,犯罪成本相对降低,针对涉铜企业的涉铜犯罪案件呈持续高发态势。为此,肖检察官建议在《刑法》第264条的最后增修一款:即盗窃稀贵金属,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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