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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唐风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唐风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昨天上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宁波唐氏兄弟利用ATM机出错转账取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将在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这起被称为“宁波版许霆案”的案件经过近一年多的审理,终于有了一个结果。

兄弟俩同时犯案但领罪悬殊 法院一一详解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风军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唐风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不当,予以纠正,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兄弟俩同时犯案为何各领其罪且处罚悬殊?法院一一做了详解。

唐风军

多次恶意转账,应认定为盗窃

被告人唐风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

唐风军于2007年1月28日晚在自动柜员机上第一次转账时,是其无意错输金额,并因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情况而转账成功,对于该笔转账金额49.49元,唐风军并无犯罪故意,故不予认定为盗窃犯罪。

之后,唐风军在非法占有故意支配下,多次实施恶意转账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2254537.21元,并且唐风军在转账完成后,已经实际控制并能即时取得所转账的款项,盗窃犯罪已经既遂。

唐风光

帮助转移赃款,实为掩饰、隐瞒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风光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款而帮助转移,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情节严重。

在唐风军完成转账后,唐风光明知唐风军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赃款,仍应唐风军的要求,共同参与另行开户供唐风军转移赃款67.01万元并共同提取部分款项的行为,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新闻助读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新罪名是由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而来,该《修正案》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庭审现场控辩双方三大争论焦点

焦点一:透支还是非法占有

在庭审时,唐风军及辩护人提出,他的行为属于向银行透支,否认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法院认为,案发当晚,唐风军在自动柜员机上转账余款后准备将借记卡销户,次日又参与以唐风光名义开立借记卡账户,这些行为与他的辩解相矛盾。并且唐风军没有大额透支的现实需要,加上唐风军曾经向公安机关供诉,他意识到银行出错了并意图非法占有所转账款项,这些都与唐风军及辩护人员的辩解、辩护意见不相符。

焦点二:是否属于秘密窃取

在庭审中,唐风军及辩护人提出,他的行为不属于秘密窃取。

法院认为,虽然唐风军的转账行为是在自动柜员机的提示下进行操作,并在银行系统留下了相关记录。但是他之所以操作成功,是由于银行系统技术上存在差错,并且当时银行工作人员也不知道系统存在错误。唐风军之所以转账取款,也是认为银行并不知情,所以法院认定他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秘密窃取”的客观方面要件。

焦点三: 唐氏兄弟是否无罪

庭审中,唐风军、唐风光及其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的“盗窃罪”罪名提出异议,并认为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这些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均不予采纳。

但是鉴于本案的发生是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情况的前提下,不属于有预谋犯罪,且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偶然性,两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赃款已被全部追缴等情节,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两被告人均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错借”不同于“错给”

被告律师坚持认为唐氏兄弟无罪

同时表示,判决结果有“将矛盾上交”之嫌

昨天,作为唐氏兄弟的辩护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长明表示,唐氏兄弟案的判决结果,有“非法律因素”的影响。他解释,他特地去听了“许霆案”的庭审,“唐氏兄弟案”的判决与“许霆案”的判决在他看来,至少有两点相同,“都以盗窃罪论处”,判决结果都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何长明表示,这个结果有“将矛盾上交”之嫌。

对于判决结果,何长明认为不能接受,他认为“唐氏兄弟案”与“许霆案”有“错借”与“错给”的不同,各自有适用的法律条文,他仍坚持在庭审时的观点,认为唐氏兄弟俩无罪。

何长明向记者表示,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当事人唐氏兄弟肯定将提起上诉。

唐氏兄弟案回放

用借记卡转账两百余万

2007年1月28日晚7时许,唐风军通过ATM机,欲将唐风光卡内仅有的4.49元余额转账到自己的卡中,因操作错误,误输入转账金额为49.49元,竟转账成功。随后,唐风军尝试递增转账金额,连续操作17次,成功转账1350537.21元至自己的借记卡内。

当晚和次日早上,唐风军拿着自己的借记卡,分多次通过ATM机操作,取了10000元。次日上午,唐风军又采用同样方法转账2次,将90.2万元转入自己的借记卡。之后唐风军将此事告诉了弟弟唐风光,决定由唐风光单独办一张借记卡,通过转账取款,实际提走了57.95万元现金。

2007年2月1日,唐氏兄弟被警方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

2007年3月7日,经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盗窃罪将两兄弟逮捕。

2007年4月13日,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两兄弟涉嫌盗窃罪向鄞州区法院提起公诉。

2007年5月9日,鄞州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7年10月,鄞州区法院将案卷退回了检察机关。退卷的原因,据唐氏兄弟的辩护律师介绍,因为唐军兄弟二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如果按盗窃罪定案的话,将要判处无期以上刑罚,按照有关规定,无期以上刑罚管辖权在中级法院,因此鄞州区法院做出了退卷处理。

2008年3月26日,宁波市检察院正式以涉嫌盗窃罪向宁波市对两兄弟提起公诉。

2008年4月15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8年7月15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广州“许霆案”回放

利用ATM机漏洞取款17万余元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广州,许霆在ATM取款机取款时,发现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随后许霆利用ATM机的漏洞,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3826元。许霆潜逃一年后被抓获。2007年11月29日,广州中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一审结果宣判后,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关注,九成以上的网友认为银行有错在先,法院不该重判被告许霆。

2008年1月10日,许霆案裁定发回广州中院重审。

2008年3月31日,广州中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两万,追讨其取出的173826元。

随后许霆提出上诉,2008年5月22日,广东省高级法院就“许霆案”进行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是该案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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