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昆明刑事律师 > 律师文集 > 故意伤害>正文

累犯如何成立与处罚

来源:昆明刑事律师 网址:http://kmxs.viplaw.cn/ 时间:2016-11-20 16:11:33

分享到:0

   核心内容:在累犯的构成中,具有着一定的条件,那么主要的一些内涵与及规定是如何的呢?成立与处罚具备着哪些特色呢?面对着不同的罪名。

   案例:王某曾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2004年11月刑满释放。2007年10月,王某与妻弟姜某在香港注册S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年其在全国30个省市非法进行黄金期货业务,在全国招募公司代理和个人代理100个,发展客户3000余人,非法获利人民币700万元。后因群众举报致案发。

   因本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曾经犯过罪,又涉嫌再犯罪,本文将重点分析王某的累犯身份是否成立及其量刑规定。

   首先,累犯的内涵。

 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罪的情形。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特别累犯在此不讨论。

   其次,我国累犯的成立条件:

   (1)前罪已被判有期徒刑,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其中,“前罪已被判有期徒刑”指的是最终被法院宣告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是指所涉罪名法律条文规定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是指根据后罪的事实、情节、法律等具体情况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只有当两罪都是较严重的犯罪时,才成立累犯,也就是将累犯限制在严重犯罪的范围内,防止累犯规定被滥用。

   (2)前罪和后罪都须为故意犯罪。

   累犯制度的设计目的就是打击犯罪人再次故意伤害社会正当法益,没有必要将过失犯罪纳入其中。如果前罪、后罪或者其中一个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

   (3)后罪的发生时间在前罪判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5年内。

扫一扫关注昆明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