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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深圳“女许霆”案不构成犯罪

    《广州日报》5月11日报道:去年12月,深圳机场的清洁女工,在垃圾桶旁“捡”到一个纸箱,后发现这是包黄金首饰,价值300万元。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涉嫌盗窃罪把梁丽案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按盗窃定罪,梁可能被判无期徒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认为以盗窃罪起诉不妥,遂移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而宝安区检察院现此案已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梁丽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又是何罪?目前除公安机关认为构成盗窃罪外,还有的认为构成侵占罪,同样有的认为不构成犯罪。我个人认为,梁丽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其理由是:

  一、梁丽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从盗窃罪的概念来看,一是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主观故意性,二是采取的手段是秘密窃取。从而可以看出,这两个方面在本案梁丽身上都是不符合的。案发过程表明,梁丽以为那个纸箱是他人遗弃物才拿走的,她也没有意识到那个纸箱里面可能装有的是数额较大的财物,并且当同事曹某告诉梁丽你捡的东西,人家失主报警了。梁丽告诉曹某,说明天上班交上去不就行了。因此梁丽不具有盗窃罪中非法占有的故意。同样,她也没有“秘密窃取”的行为,这些黄金首饰摆在机场候机大厅这样一个公共场所,并且已经脱离了主人的控制,梁丽从公共场所公开地拿走他人遗忘的黄金首饰,她一再地在公开场合告诉其同事捡到一个纸皮箱,因此她也没有“秘密窃取”的行为。综上所述梁丽不具有盗窃罪的故意,不应构成盗窃犯罪。

  二、梁丽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同样,我国《刑法》也明文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侵占罪一是主观上要求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客观方面必须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从本案来看,梁丽捡到的黄金首饰的确事他人遗忘物品,“捡”到后,她并没有立即进行隐藏,而是告诉了自己的同事,先放在残疾人洗手间内,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事后她的两个同事也在残疾人洗手间找到了这个遗忘物。这恰恰说明梁丽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同样要构成侵占罪还必须表现在如果在失主找上门,她拒不交出。在警察找到她时,梁丽立即主动从床下拿出了装有黄金首饰的纸箱,她并未隐匿,或者谎称没有捡过。所以她没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客观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所以说梁丽的行为也不构成侵占罪。

  我国《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即同时符合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同样,我国《刑法》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原则。由此可见,通过上述分析,梁丽的行为完全不具备盗窃罪和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显然就不能认定她的行为为盗窃罪和侵占罪。因此,笔者认为本案梁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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